房屋租赁中介费支付主体约定灵活,常见情形有三:
一是租客承担,租客为使用中介房源信息和签约协助服务付费。
二是房东承担,房东为快速出租房屋,委托中介推广找租客而付费。
三是双方共担,房东和租客按比例分担中介成本。
无约定时依交易习惯确定;习惯不明,先协商补充,协商不成按公平原则,结合服务受益定支付主体与比例。
1.房屋租赁中介费支付主体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常见有租客承担、房东承担、双方共同承担三种情况。租客承担是为获取房源信息和协助签约等服务;房东承担是为借助中介快速出租房屋;双方共同承担则是分担服务成本。
2.若无约定,应按交易习惯确定支付主体。当交易习惯不明确时,双方可先协商补充支付方案。
3.若协商不成,需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服务受益情况等合理确定支付主体与比例,以保障双方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合理。
结论:
房屋租赁中介费支付主体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未约定则按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不明时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服务受益情况确定。常见支付情况有租客承担、房东承担、双方共同承担三种。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原则。在房屋租赁中,中介费支付主体由当事人约定体现了自愿原则。若约定由租客承担,是因租客从获取房源信息等中介服务中受益;房东承担则是为借助中介实现快速出租房屋的目的;双方共同承担能分担中介服务成本。当没有约定时,按交易习惯确定符合市场交易的通常做法。若交易习惯不明确,双方先协商补充,这遵循了意思自治。协商不成按公平原则结合服务受益情况确定,能保障双方权益。如果您在房屋租赁中介费支付方面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房屋租赁中介费支付主体具有灵活性,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约定由租客承担时,是因为租客借助中介获取房源信息和协助签约等服务,所以要付费。
(2)若约定由房东承担,房东旨在通过中介快速出租房屋,让中介进行推广并寻找合适租客,故而需支付费用。
(3)双方共同承担也是常见方式,房东和租客按一定比例分担中介服务成本。
(4)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支付主体。若交易习惯不明确,双方可先协商补充;协商不成,就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服务受益情况等合理确定支付主体与比例。
提醒:
在房屋租赁中,建议提前明确中介费支付主体与比例并书面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纠纷,情况复杂时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事人自行约定支付主体:在签订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协议时,明确约定由租客、房东或双方共同承担中介费,避免后续纠纷。
(二)按交易习惯确定:若没有约定,了解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关于中介费支付的通常做法,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支付主体。
(三)协商补充:当交易习惯不明确时,房东和租客进行沟通协商,就中介费支付主体和比例达成一致。
(四)依据公平原则:若协商不成,根据双方从中介服务中的受益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主体和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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