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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劳务公司签定了劳务合同,发生事故能不能认定公伤?
签劳务合同一般不能认定工伤,工伤认定通常基于劳动关系。但如果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规定,可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按过错担责。解决方案是先和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保留好事故相关证据,像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照片等。若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数额。
你好,详细沟通下具体情况可以
你好,具体是什么劳务合同,能否发过来看看?
你好随时为你解答问题
你好!请详细陈述一下你的事宜。
你好,可以描述一下情况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关于主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处罚方法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关于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我国刑法采用了“应当”的说法,也即是说,只要是从犯,就必须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3、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呢法律对其如何处罚呢理论上其被称为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对这类罪犯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诉讼上的自认即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或准备程序中,向表示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的;而诉讼外的自认则是在法庭外作出的接受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意思表示。 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在法律效力、撤销或反悔的条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而且对作出自认的人和人民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具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撤销,人民应依据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而不是此后查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而诉讼外的自认则没有上述效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一、什么是高利转贷罪(一)概念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三)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二、什么是骗取贷款罪(一)概念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立案标准骗取贷款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1)对欺骗手段的认定;(2)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三、两者的区别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专业解答用人单位应否报销员工劳动能力鉴定交通费用,视社保购买情况而定。工伤员工治疗期间享受工资福利,五至六级伤残有津贴,终止合同时符合条件者可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医药、伙食、交通等费用及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范畴由法律规定,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及混合式立法模式。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待遇、鉴定费用等,具体管理细则由相关部门制定。
专业解答分公司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签劳务合同的,分公司根据业务的需求如果返聘了一些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能让当事人再到总公司去签合同,分公司所经营的这些活动只要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一般就具有单独签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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