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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异议应该怎么样申请

李* 江西-南昌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4.12 07:24:43 486人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异议应该怎么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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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需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这是法定的时间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可能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2)要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其中明确阐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实际用工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受理仲裁机构管辖地不一致。
(3)需附上支持异议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像劳动合同里工作地点的约定、实际工作地证明文件等,证据是支撑异议成立的关键。
(4)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若异议成立会移送案件;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在后续诉讼阶段还能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提醒:
提出管辖权异议务必注意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且准备充分证据。不同案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12 11:3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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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时间: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提交材料: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明确写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比如指出实际用工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受理仲裁机构管辖地不相符等情况,同时附上支持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像劳动合同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实际工作地的证明文件等。

(三)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四)后续救济: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在后续诉讼阶段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025-04-12 09:4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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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需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向受理仲裁的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明确异议事实与理由,比如实际用工地或单位所在地与管辖地不符。
2.提交申请书时,附上支持异议理由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实际工作地证明文件等。
3.仲裁委审查,异议成立就移送案件,不成立则驳回。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后续诉讼可向法院提异议。

2025-04-12 09:0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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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要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向受理仲裁的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附证据,仲裁委审查后作出移送或驳回决定,对驳回裁定不服后续诉讼还可向法院提异议。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异议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异议,这能保障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详细说明事实与理由,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有助于仲裁委准确判断管辖问题。仲裁委根据审查结果,若异议成立则移送案件,若不成立则驳回。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在后续诉讼阶段仍可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如果您在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上述法律程序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12 08:2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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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异议需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要向受理仲裁案件的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明确异议事实与理由,如实际用工地或单位所在地与管辖地不符,并附上相关证据,像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实际工作地证明文件等。
2.若仲裁委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会移送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提出异议前应仔细核对管辖依据,收集充分证据。在书写申请书时要清晰阐述事实和理由。若异议被驳回,可在后续诉讼阶段向法院继续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5-04-12 07:32: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裁决或者向也没反应提讼。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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