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第一种承诺迟延情况,受要约人超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这一般被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这是因为承诺需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超期发出就不满足原要约要求了。比如商业合作中,一方给出的要约规定了明确回复时间,另一方超过该时间才回应,通常就属于这种情况。
(2)第二种是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到达时超期,这种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一般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例如信件寄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误。
提醒: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要留意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尽量按时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迟延承诺要及时表明态度,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1.承诺迟延分情况处理体现了法律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利益的平衡考量。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这是因为承诺需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超期发出不符原要约要求。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按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外,承诺有效。
2.对于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时应严格遵守要约确定的期限,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若遇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承诺迟延,要及时与要约人沟通说明。
3.对于要约人,收到超期承诺或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时,应尽快明确表态,及时通知对方承诺是否有效,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
结论:
承诺迟延分两种情况处理,超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因其他原因迟到的承诺一般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由于超出了原要约要求的时间,不符合承诺条件,所以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应视为新要约。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此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外,该承诺有效。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与秩序。如果您在承诺迟延相关法律事务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一)对于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情况,要约人若希望该承诺有效,应及时通知对方;若不想让其有效,可不作通知,此时该承诺视为新要约。
(二)对于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因其他原因迟到的承诺,要约人若不接受该承诺,需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若未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专业解答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失去效力:1、承诺被撤回。2、迟到的承诺。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律师解析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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