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益阳法律咨询 > 益阳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 买卖合同运输到达前谁承担风险

买卖合同运输到达前谁承担风险

董** 湖南-益阳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4.05 10:02:41 338人阅读

买卖合同运输到达前谁承担风险

其他人都在看:
益阳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益阳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当有交付地点约定时,出卖人把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就转到买受人身上,所以买受人要关注运输情况。
(二)若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需运输,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双方都要留意运输动态。
(三)要是因买受人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买受人从违反约定时开始承担风险,买受人应尽量避免违约。
(四)出卖人没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双方在交易中还是要按流程交接资料。
(五)若标的物质量不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要及时检验并反馈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4-05 14:24:08 回复
咨询我

1.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把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归买受人。
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且需运输,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3.因买受人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买受人自违约时承担风险。
4.出卖人未交付相关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5.标的物质量不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拒受或解约,风险由出卖人担。

2025-04-05 13:20:2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买卖合同运输到达前风险承担需分情况判断,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买受人违约、质量不符要求等不同情形下风险承担主体不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买卖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出卖人把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至买受人;若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且需运输,出卖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不过,要是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那么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即便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也不影响风险转移;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您在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方面遇到了具体问题,或是对上述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4-05 12:19:19 回复
咨询我

1.买卖合同运输到达前风险承担需分多种情况。在约定交付地点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归买受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需运输的,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若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约交付,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承担风险。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若标的物质量不符要求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风险归属纠纷。买受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要求,避免因质量问题承担风险。

2025-04-05 11:03:26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买卖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当出卖人把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至买受人承担。这体现了合同约定对于风险分配的重要作用。
(2)若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且标的物需运输,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这种规定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3)当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时,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这促使买受人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4)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明确了单证资料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5)若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交付地点和交付期限等重要条款。遇到质量问题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5 10:26:5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案情个体户张某与广东客户李某签订了稻谷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稻谷100吨,每吨1100元,总计款11万元,货到验收后付款签订合同后,张某将发往广州市一批稻谷100吨所办理的铁路提货单和保险单交给了李某当日晚,货到了广州火车站,李某即对货物进行验收,发现与提货单的数据不符,短少1吨稻谷(即20包),遂通知承运的铁路部门和张某经铁路部门查明,此20包稻谷系在运输途中保管不善而丢失李某扣除短少的1吨货款(1100元)后,将其余货款付给了张某双方为短少1吨稻谷的风险由谁承担产生纠纷,经协商无果,张某将李某诉至,要求李某支付货款1100元评析对本案货物丢失风险,由谁承担问题产生了三种意见有人认为,按买卖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未验收之前的风险概由张某承担,只有在验收后,风险才由李某承担也有人认为,路货风险,应由运输部门承担张某与承运(铁路)部门办理了保险单,由此,短少1吨稻谷的风险应由承运(铁路)部门承担笔者认为,货物丢失风险,应由李某承担然后李某依法向运输部门索赔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双方没有违约的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来确定风险负担及处理办法其一,当货物需要交由承运人运输时,如果买卖合同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交由承运人运交买方,但并不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某个特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应于卖方把符合合同的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时起转移于买方,如果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目的地,则货物的风险须于卖方在目的地向买方交付货物并由买方受领货物时,才转移于买方此种情形下运输途中的风险,便由卖方承担本案货物在上火车之前张某已将到达广州火车站的提货单及保险单一并交给了李某,而不是在广州火车站把提货单、保险单交给李某的,由此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李某承担其二,我国《合同法》第144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作了规定,即“出买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双方对路货风险谁承担责任均未约定,据此法律规定,也应由买受人李某承担其风险责任其三,本案短少1吨稻谷计款1100元的风险由李某承担,即李某应补足张某1100元货款然后,李某依法向运输部门索赔而不能由张某直接向运输部门索赔,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