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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给最探视权能不能取消了

李* 山西-临汾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3.10 14:30:36 88人阅读

几年前我的一个同事离婚了,但是对方 不给抚养费,请问一下大家抚养费不给最探视权能不能给对方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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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给你说一下抚养费不给最探视权能不能取消了这个问题吧:
1、不可以。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也不得禁止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只有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有权中止。
2、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话,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2018-03-10 14:3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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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抚养费不给最探视权能不能取消了这个问题吧:不能,探视权是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没有支付抚养费而被随便剥夺。所以,你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是不能阻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2018-03-10 14:3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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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不给抚养费能取消探视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不给抚养费可以取消探视权吗
离婚不给抚养费也不可以取消探视权。探视权是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没有支付抚养费而被随便剥夺。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对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是不能阻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不得禁止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只有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才有权中止。
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二、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应是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的接触与联系,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因此,在执行中应以此为导向,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
三、教育为主原则。
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强制措施恰当原则。
具体是指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对于离婚不给抚养费可以取消探视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不给抚养费可以取消探视权吗
离婚不给抚养费也不可以取消探视权。探视权是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权利,不能因为没有支付抚养费而被随便剥夺。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对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是不能阻止对方行使探视权。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也不得禁止对方的探视权,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只有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才有权中止。
探望权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二、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我国在修改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应是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父母与子女的正常的接触与联系,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因此,在执行中应以此为导向,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
三、教育为主原则。
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强制措施恰当原则。
具体是指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害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同时“对拒不履行判决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极具法律威慑性的规定,也可以确保这类案件得以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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