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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东隐瞒房屋瑕疵情况可以退房吗

陈** 福建-漳州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5.03.18 07:26:40 461人阅读

二手房房东隐瞒房屋瑕疵情况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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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房屋存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像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退房,还能要求房东担责并赔偿损失。此时应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检测报告等。
(二)若瑕疵为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通常不能直接退房,但可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
(三)购房者要收集证据证明房东隐瞒行为,如购房合同、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
(四)双方协商不成,购房者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此类二手房交易中,若房屋重大瑕疵致使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目的,购房者可据此解除合同。

2025-03-18 14:45: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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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手房房东隐瞒房屋瑕疵,购房者能否退房要看情况。若瑕疵是重大质量问题,像主体结构不合格,依据民法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退房,还能让房东担责赔偿。
2. 若瑕疵是不影响居住的一般问题,购房者通常不能直接退房,但可要求房东维修或给予经济补偿。
3. 购房者要提供证据证明房东隐瞒,如合同、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2025-03-18 12:5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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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二手房房东隐瞒房屋瑕疵,购房者能否退房取决于瑕疵是否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质量问题,重大问题可退房,一般问题通常不能直接退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房屋存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退房,还能要求房东担责并赔偿损失。若瑕疵属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通常不能直接退房,不过可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购房者要提供证据证明房东隐瞒行为,如购房合同、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若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若你在二手房交易中遇到类似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帮助。

2025-03-18 11:1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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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手房房东隐瞒房屋瑕疵,购房者能否退房要视瑕疵情况而定。若房屋存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像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民法典,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退房,还能要求房东担责并赔偿损失。
2. 若瑕疵为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通常不能直接退房,但可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
3. 购房者要证明房东隐瞒行为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
4. 若双方协商不成,购房者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检查房屋,签订详细合同明确质量问题处理方式;遇到问题积极收集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18 09:3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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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瑕疵性质不同,购房者的权利也不同。若存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像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民法典,购房者有解除合同、退房的权利,还能要求房东担责并赔偿损失。
(2)当房屋瑕疵属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一般质量问题时,购房者通常不能直接退房,不过可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
(3)购房者要维护自身权益,需提供证据证明房东隐瞒房屋瑕疵,证据类型包括购房合同、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
(4)若双方就房屋瑕疵问题协商不成,购房者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提醒:购房者遇到房屋瑕疵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8 08:59: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主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将房屋出售,买房人请求撤销合同。被告张某、刘某购得一住宅楼六楼房屋及车库即诉争房屋,发现墙壁有裂缝现象,在对该房屋进行刮墙壁胶和其他装修后,搬入居住。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某曾多次提出六楼洗漱间和厕所漏水。后两被告对诉争房屋重新整修,并张贴出售启事。不久原告王某决定购买该房屋并交付了房款。王某打扫卫生时,五楼住户江某告知王某该房子漏水。后经三方协商,由被告张某请人将客厅顶棚重新刮了墙壁胶,但仍有漏水现象发生,而且原告王某还新发现有多处裂缝,之前的一些裂缝也有扩大的迹象,故王某请求撤销合同。  [判决]  审理认为,经现场勘查,房屋砖体存在较为明显的裂缝,说明房屋存在一定的建筑质量瑕疵。且两被告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某曾多次与两被告交涉,问题并未解决。两被告在出售诉争房屋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可以认定两被告是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该合同。故判决撤销合同。  [律师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欺诈案件。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然,被告张某、刘某在购得诉争房屋后,明知其存在瑕疵,仍然用重新喷了墙壁漆和刮了墙胶打底等手段掩盖事实,造成王某误以为该房屋质量合格而出资购买。张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但他们的欺诈行为只是损害了王某的个人利益,所以王某不能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合同。  其次,两被告张某、刘某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张某、刘某张贴启事出售房屋,王某基于对张、刘承诺的相信而购买房屋。显然王某的损失是基于对被告信赖而造成的,这明显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故王某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项,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还可以请求其支付因该合同行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当然应该是合理的、可以预见的费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主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将房屋出售,买房人请求撤销合同。被告张某、刘某购得一住宅楼六楼房屋及车库即诉争房屋,发现墙壁有裂缝现象,在对该房屋进行刮墙壁胶和其他装修后,搬入居住。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某曾多次提出六楼洗漱间和厕所漏水。后两被告对诉争房屋重新整修,并张贴出售启事。不久原告王某决定购买该房屋并交付了房款。王某打扫卫生时,五楼住户江某告知王某该房子漏水。后经三方协商,由被告张某请人将客厅顶棚重新刮了墙壁胶,但仍有漏水现象发生,而且原告王某还新发现有多处裂缝,之前的一些裂缝也有扩大的迹象,故王某请求撤销合同。  [判决]  审理认为,经现场勘查,房屋砖体存在较为明显的裂缝,说明房屋存在一定的建筑质量瑕疵。且两被告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某曾多次与两被告交涉,问题并未解决。两被告在出售诉争房屋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可以认定两被告是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该合同。故判决撤销合同。  [律师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欺诈案件。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然,被告张某、刘某在购得诉争房屋后,明知其存在瑕疵,仍然用重新喷了墙壁漆和刮了墙胶打底等手段掩盖事实,造成王某误以为该房屋质量合格而出资购买。张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但他们的欺诈行为只是损害了王某的个人利益,所以王某不能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合同。  其次,两被告张某、刘某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张某、刘某张贴启事出售房屋,王某基于对张、刘承诺的相信而购买房屋。显然王某的损失是基于对被告信赖而造成的,这明显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故王某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项,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还可以请求其支付因该合同行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当然应该是合理的、可以预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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