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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保管物品丢失谁来赔偿

肖* 重庆-云阳县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3.08 13:39:54 300人阅读

刑事拘留保管物品丢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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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对刑事拘留期间保管的物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物品丢失,责任归属明确。只要是因司法机关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物品丢失,就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由负责保管的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应按以下步骤申请赔偿:
1. 向实施保管行为的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详细说明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要求其赔偿。
2. 该司法机关会在规定期限内给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 若对复议决定依然不服,可向相应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此,通过法定程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25-03-08 16:2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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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司法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间对被保管物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这是基于其职责所在。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品丢失,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理应由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当事人申请赔偿需遵循国家赔偿程序。先向实施保管行为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司法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赔偿。
(3)若当事人对该司法机关决定不满,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还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遇到刑事拘留期间物品丢失情况,要及时按程序申请赔偿,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2025-03-08 15:1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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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要及时收集能证明物品确实被司法机关保管以及物品价值等相关证据,比如物品购买凭证、照片等。
(二)按照规定向实施保管行为的司法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请求,明确说明物品情况、丢失情况以及要求赔偿的金额等。
(三)若司法机关作出不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2025-03-08 15:1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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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拘留时物品被保管却丢了,保管的司法机关得担责。司法机关有妥善保管涉案物品的义务,要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弄丢,就构成国家赔偿责任。
我曾接触过类似案件例子,当事人特别着急。

2. 当事人能按国家赔偿程序索赔。先向保管的司法机关提赔偿请求,让其赔偿损失。司法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决定赔不赔。
记得有当事人就因不懂这流程走了弯路。

3. 要是对决定不服,能向上一级机关复议;对复议结果还不满,可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依法维权。

2025-03-08 14:2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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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拘留期间被保管物品丢失,负责保管的司法机关担责,当事人可按程序申请赔偿。
法律解析:
司法机关在保管涉案物品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依据相关规定,要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品丢失,就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督促司法机关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当事人申请赔偿时,需先向实施保管行为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该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赔偿。若当事人不服决定,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一系列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08 13:47:5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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