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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租合同协议应该怎么写啊?

廖** 青海-西宁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3.07 06:53:35 2093人阅读

律师您好!最近老家的土地事可以转让出去的,所以我也想把他转让出去,那么有关土地转租合同协议应该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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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标的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街办) 村(社区) 村 组 的 块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蔬菜、水果生产经营。
第二条 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30年,自2017年4月30日至2047年4月30日止。
第三条 出租以现金支付,方式、时间:
1/3页
逐年支付:于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每亩每年为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并每亩每年递增10元,大写:壹拾元整。到2047年4月30日前乙方把土地恢复为种植水稻。
第四条 土地的交付
1、甲方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出租收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出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出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自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出租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出租的土地。需继续租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出租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5、出租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2/3页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出租金的 %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出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上述方式解决不成的或无法解决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双方协定)
1、不准挖坑取土、取石,改变地形地貌;
2、不准修房建屋;
3、不准栽种除果树以外的其他树,不准变法搬土。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8-03-07 07:0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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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第
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
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
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
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第
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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