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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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说他最近准备把房子给出手了,然后想打听打听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然后呢?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的出售价格、产权过户时间、房屋的交付使用以及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均有较为具体的约定,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对于除定金之外的剩余购房款支付方式并无约定,也未约定邓某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合同解除权,邓某要求隋某一次性付款,即使隋某不同意一次性付款,邓某也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权。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已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且涉案房产已经交付隋某居住使用,双方虽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存在分歧,但并无根本违约行为,故涉案《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仍然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018-03-06 10:37:5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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