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间房子,已经租了大半年了,可是房东最近突然不让我租了,他口头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我很无奈,不知道咋办,我想问他口头说出来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条明确规定依照租赁期限的不同而所要求的形式也不同。
第
一,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时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产生法律后果为当事人之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
二,六个月以下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时的法律后果为依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不采用书面形式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依然有效。
你的问题涉及法律关于租赁合同的形式以及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一般说来,租赁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是,法律对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当事人发生纠纷,不能以书面以外的其他方法证明租赁合同的期限。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你与许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虽然口头约定租期两年,但因未订立书面协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你们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所以许某的要求将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出租人许某在解除合同时,负有在合理期限以前通知你的义务,至于“合理期限”法律未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应依交易习惯及具体租赁合同而定,同时因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的不同而应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租赁合同其“合理期限”应较长。
以上回复对我对你口头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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