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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没病历没证据如何维权

李* 辽宁-盘锦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5.02.05 03:59:11 481人阅读

医疗事故病历证据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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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医疗事故没有病历也没有证据的话,那在维权的时候就会碰到不少难题。咱们得赶紧把跟医疗过程有关的线索都收集起来,像看病时候的那些票据,还有和医护人员交流的记录之类的。接着,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虽然没有病历这类直接的证据,不过相关部门会凭借自己的职权去调查核实。要是鉴定结果显示是医疗事故,那就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像医疗费、因为误工少挣的钱、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等都能要回来。要是卫生行政部门不给鉴定,或者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那也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让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判断和裁决。但总的来说,要是缺少病历这类关键证据,维权的过程可就充满挑战。

2025-02-05 10: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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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医疗事故且没有病历和证据时,维权会遭遇较大的困难。
首先,必须尽快搜集所有可能与医疗过程有关的线索,像是就医时所产生的相关票据,以及和医护人员的沟通记录等。接着,可以向医院所在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虽然没有病历等直接性的证据,但相关部门会凭借自身的职权去进行调查核实。倘若鉴定结果显示为医疗事故,那么就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责任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方面。要是卫生行政部门不予进行鉴定,或者鉴定结果并非医疗事故,此时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由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裁决。但总体来看,缺少病历等关键证据会让维权的过程充满各种挑战。

2025-02-05 08:2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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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遇到医疗事故,可别因为没病历没证据就犯难。咱得赶紧行动起来,把所有可能跟医疗过程沾边的线索都收集起来,就像去医院看病时的那些票据,还有跟医护人员交流的记录啥的,这些都能成为咱维权的重要依据。
接着,就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虽然没有病历这类直接的证据,但卫生行政部门可是会凭借着他们的职权去调查核实的。要是鉴定结果出来是医疗事故,那咱就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像医疗费、因为耽误工作而损失的误工费,还有要是导致残疾了的话,残疾生活补助费之类的都得让医院给咱出。
要是卫生行政部门不给鉴定,或者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咱也别着急,还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去解决。到时候就让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裁决。不过总的来说,要是缺少病历这类关键的证据,那维权的过程可就充满了挑战,得咱们更加细心、更加努力地去收集和整理各种线索,争取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2025-02-05 07:2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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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遭遇医疗事故且没有病历和证据时,维权确实会遭遇较大难题。
首先,我们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去收集那些与医疗过程有关的所有线索。就医时的各种相关票据,那可是实实在在的消费凭证,能反映出就医的时间、项目等重要信息。还有与医护人员的沟通记录,哪怕只是只言片语,都可能成为后续维权的关键依据。
接着,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虽然没有病历等直接证据,但卫生行政部门会凭借其职权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一旦鉴定结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我们就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理直气壮地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像医疗费,这是为了弥补因治疗而产生的直接费用;误工费,是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残疾生活补助费,更是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者后续生活的保障。
然而,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予鉴定或者鉴定结果并非医疗事故,那也不用气馁,此时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由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进行严谨的判断和公正的裁决。但不可否认的是,总体来说,缺乏病历等关键证据会让整个维权过程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和挑战,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地去收集和寻找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2-05 05:24:3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可以作为医院事故证据的有哪些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二、出现医疗纠纷需要怎样收集证据1、患者病历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2、检验单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资料,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责任。3、处方及药品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4、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除此之外,手术患者组织切除物等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有利证据。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第二是实物。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A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根据《A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急诊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第二是实物。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A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根据《A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急诊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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