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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书怎么写

王** 安徽-淮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3.01 20:42:15 2310人阅读

小区里面的劳务,的孩子最近在学校里面因为打架斗殴,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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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018-03-01 20:4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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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关于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书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8-03-01 20:43:15 回复

可以同时申请判无罪或从轻处罚。
《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quot;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quot;
第五十八条规定:quot;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quot;
第五十九条规定:quot;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quot;刑法的这3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是我们对犯罪分子量刑掌握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
(1)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4)中止犯,应当兔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兔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共同犯罪中的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五条)。

你好,我找到的刑事免于处罚律师意见书如下,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张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张,辩护律师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经过,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本意见所基于的事实  会见时,张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情况为:  2012年1月15日,张在展台上看到一款可以看电视的手机,一时兴起把手机拿在手上边走边玩弄。此时,被看展台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一幕,询问张是否有拿手机并叫张把手机交出,张未作否认,随后也把手机交换给了工作人员。展台工作人员通知保安带来警察,把张带到了派出所。
二、犯罪嫌疑人张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且情节轻微  首先,在事实方面,张拿着手机时,被展台工作人员发现后,就交出了手机,并未造成财产损失,即使构成盗窃,也应当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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