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与终结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来实现,解除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则取决于哪一方先于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于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了明确。“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属于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形
2018-02-25 19:15:10 回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即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但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劳动合同拒绝协商一致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上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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