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况,《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通过我国《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第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
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您好,针对您的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竞业协议”标准称法为“竞业限制协议”,其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竞业限制适用的主体不是任何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将因主体错误而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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