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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能否适用中止审理程序

母** 陕西-延安 判决执行咨询 2024.12.03 10:43:49 346人阅读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能否适用中止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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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一般并不适用于中止审理程序的规定。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则作为一项相对独立和明确的期限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时效亦可因法定原因而得以中止或中断。举例来说,若有一方当事人自愿承诺履行其义务,那么时效便会因此而被视为已经中断。

2024-12-03 14: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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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这事儿是和中止审理程序没啥关系的。这个时间限制就是一个单独的规定从你拿到的那个法律文书上写明的应该还钱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的话,这个时间也是可以暂停或者重新开始计算的。比如说,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愿意主动还钱了,那这个时间就得重新开始算了。

2024-12-03 12:5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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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时,时效期不适用于中止审理。这是单独设立的期限制度,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结束后开始算起。若有法定情况,时效可中止或中断。如一方同意履行,时效即刻中断。

2024-12-03 12:4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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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的话,这个时间限制可不能被终止了。对于申请强制执行来说,它有自己的一套时间规定,不能和案子审判程序混为一谈。这个期限是从法院裁决书里规定你该履行义务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这个时效也是可能会被暂停或者重新开始计算的。比如说,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愿意主动去履行他的义务,那么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2024-12-03 11:09:57 回复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检测、检验、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第二十五条查封、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扣押的理由,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数量等,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依据和期限、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扣押的场所、扣押的。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地址;(二)查封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三)查封、扣押场所。相关法律知识。第二十三条查封。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延长查封、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造成损失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确有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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