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中断的情形,从大体上可以归为以下两个大类:首先是案件当事人就自身权益向相关机构提出明确主张,例如将工伤问题及时上报至雇佣方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其次则是由于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法定时效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2024-11-13 16:57:01 回复
工伤认定这个事如果你遇到什么特殊情况的话,时效是可以被打断的。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你跟用人单位或者劳动保障局提过关于工伤的事情,这就相当于你在向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比如说天灾人祸之类的,导致你没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申请工伤认定。
2024-11-13 15:36:10 回复
解析:
当碰到这种情况时,就得把这件事告诉相关部门了,比如说找公司或者去劳动保障局汇报工作中受伤的事情;还有就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比如天灾人祸之类的,没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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