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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有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原告,他们认为婚姻无法维持,期望通过法律方式结束夫妻关系;而被告则成为被诉者。原告需承担证实离婚理由如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责任,被告可反击或提出自身观点。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权方面,双方权益相等,仅在诉讼中扮演的角色、主动性略有差异。
2024-11-08 21: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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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离婚的时候,原告就是那个主动站出来的人,他们觉得跟对方过不下去了,就想去找法院解决这个问题。而被告,就是被原告告上法庭的那个人。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俩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到没法再过下去了等等这些离婚的原因。然后被告也有机会为自己辩护,他们可以反驳原告说的话或者表达下自己的看法。说到钱和孩子怎么分配之类的事情,他们俩都是平等的地位,但是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谁更主动一点、谁更被动一点还是有点区别的。
2024-11-08 19:5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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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平时听说过“被告人”这个词?“离婚起诉”就是其中之一。要是哪对情侣想要和你我这样的普通人一样,通过法庭来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那么其中一个人就会站出来申请离婚诉讼,我们称之为原告。这种情况下,原告就是那个主动提出来要分道扬镳的人。他们多半是觉得这段婚姻已经没法儿再过下去了,所以希望法院能帮忙把这婚给离掉。而另一个被起诉的人,我们就叫他被告好了。原告在这个时候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俩之间确实存在着严重的矛盾,比如感情不合、生活琐事纠纷等等。但是被告也不是白吃饭的,他也有机会对原告说的事情进行反击,或者提出自己的看法。当然,在涉及到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权这些问题上,两个人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们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还是有些许区别的。
2024-11-08 18:0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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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离婚诉讼的启动者我们称之为原告,他们往往因为坚信婚姻关系已无挽回余地,进而寻求通过法律手段来解除这份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相对应的,另一方则以被告的身份应诉。原告必须承担起提供证据的重要职责,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的走向已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并以此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而被告则有权进行答辩,对原告所提出的申诉进行反驳,同时也可以提出属于自身的观点与看法。然而,当谈到最终的财产分配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这样的关键议题时,两位当事人的利益应该得到同等尊重和保护。无论如何,在此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以及主动参与的程度都是明显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11-08 16:35: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