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被告的区别有哪些
1.诉讼标的差异明显:必要的共同诉讼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完全相同的,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则仅仅涉及同一类别的诉讼标的。
2.诉讼请求数量存在显著区别: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来说,其仅涉及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以及相应的唯一的一项诉讼请求。相较之下,普通的共同诉讼在审理时会合并多个具有相同性质的诉讼标的,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
3.可否分割处理有所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不可分割的诉讼类型,必须将所有相关案件合并进行审理。然而,普通的共同诉讼则具备可分割性,由多个同类别的诉讼标的组成,这些诉讼标的各自独立,因此并不一定需要全部合并审理。
4.是否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存在差异: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即可进行合并审理,甚至还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追加新的当事人。相比之下,普通的共同诉讼则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中多于一方或两方且诉讼所涉及的标的具有不可分离性,从而使人民法院不得不将其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的一类共同诉讼现象。而普通共同诉讼则被定义为一类特殊的共同诉讼形式,它指的是当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至少有两名以上为两人以上时,他们所提起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如果满足了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予以合并审理的认可标准,同时当事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合并审理,那么这类共同诉讼行为就被定义为普通共同诉讼。与前者有所不同,后者是一类可以进行合理分割的各类诉讼请求。它们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区别点:
首先,诉讼标的的属性是同种类还是不可分割决定了两种共同诉讼形式;
其次,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自主主张的权利有所不同;
最后,两种诉讼形式的审判思路和最终判决结果也有明显差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将诉讼类型分为两种: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必须全部相同,而普通共同诉讼则有一定限制。
2.请求数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其诉讼标的只限于单一请求;相较之下,普通共同诉讼则允许多个标的和多个请求同时出现。
3.在审判权分配上呈现出明显区别: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拆分的,采取共同审理的方式处理;而普通共同诉讼则可以进行分解,分别单独进行审理。
4.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事前达成共识即可随时增加新的共同被告或原告;然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明确表示同意合并审理才能启动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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