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修期限之内,若所购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外墙因产品质量缺陷引发脱落现象,此责任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全权负责解决。
然而,若已超过保修期限,该责任便应归属于物业管理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因业主、物业管理者、使用者或者第三者的不当行为导致建筑物发生倒塌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该责任应由上述人员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保修期限之内,若居住小区的建筑物外墙面因产品质量方面的缺陷而发生脱落现象,那么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该主要落在开发商身上;
然而,当保修期已经超过之后,那么这部分责任将由物业公司承担。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假如因所有权人、管理人员、使用者或者任何第三方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建筑物倒塌事件,给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和损失,那么该等事件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所有权人、管理人员、使用者或者任何第三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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