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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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并确保合规操作,购房人应当始终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以备不时之需。
根据规范化流程,所有在合同中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当事人,包括需要利用该合同进行相关事项处理(例如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合同登记、房地产登记及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各相关方,均应该持有一份合同原件。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预售合同通常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被采用,待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且买受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价款项之后,便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当房屋交付之时,无需再次签署出售合同,即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身为购房人士,必须始终妥善保存一式两份的正式合同文本。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在合同书上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各参与方,亦或是将借助这份合同进行具体事宜处理之人(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合同备案记录、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法律公正单位等),均需持有一份原始的合同副本。主要差别在于:预售合同通常应用于商品房预售环节中;待房屋建设完毕并交付使用之后,若买方已支付全部房价款项,便可直接办理相应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因此,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无需在交房阶段再次签署销售合同,而是可以直接进行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办理。
2024-10-29 10:4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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