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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开发商并未享有更换物业公司的法定授权。事实上,在商品房小区建设伊始,开发商有资格委托设置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然而他却无法任意更改现有的物业公司或添加新的物业公司。实际拥有修改和变更物业服务提供公司决策权的应是该小区范围内的所有业主团体成员。关于更换物业公司事宜,应该由业主集体通过举行业主大会来决定,赞成人数须达到所有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必须于实施前至少6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前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双方办理相关解聘合同等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024-10-29 08: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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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者并未被赋予替换物业管理公司之权限。依据相关法规,开发者有权筛选出特定社区早期阶段的物业服务提供商,然而却不能任意决定更改物业公司,换句话说,能够决定物业公司更迭的合法主体应为整个社区的所有业主们。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换物业公司,必须召集全体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赞同票;同时,还需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原物业公司发出通知,履行解约手续。
2024-10-29 07:0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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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房地产开发者并未获得权限去变更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开发商具备选择本社区初始物业服务提供商的权力,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却无法任意地转变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赋予开发商变更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的应是本社区内所有的业主。若是要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话,就必须举行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只有当超过三分之二的参与投票的业主表示赞同时,方能启动这一程序。且在进行更换之前,开发商还需要提前6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现有物业公司,办理解任手续。
2024-10-29 05:40: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