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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既定的期约交付房产,买方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正式且具体的催告信函,明确约定双方合同最后的履行期限以及要求开发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若在催告发出满三个月后,买方仍未收到开发商关于合同履行问题的积极答复或解决方案,则买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要求开发商对其因延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2024-10-27 00: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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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买方有权向其发送正式的书面催告函,与开发商共同协商并明确最后的履约期限;
如若催告信发出三个月后,卖方仍然无法按期完成履约义务,买方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要求开发商为其所造成的违约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2024-10-26 23:2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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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信函,与其共同商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最终执行期限;
同时,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如催告信函生效后历经三个月仍未收到有效回复或解决方案,购房者则有权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10-26 23:01: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