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请务必留心以下事项:(1)确保所签署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要明确规定的标的物应是处在建设过程中且尚未竣工的商品房;(3)在执行合同前必须先获得银行部门的确认和批准;(4)需严格按照程序向房地产开发商进行通报;(5)完成预购交易后,预购人以及后续购买者应当召开相关会议,并办理所有相关手续以达成转让目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024-10-14 09:40:00 回复
咨询我
签立房屋预售合同时,务必留意以下事项:首先,合同应具有有效性;其次,所针对的标的物应为正在建造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此外,还需获得银行的正式批准;另外,对于开发商也应即时告知相关情况;最后,若预购者希望将合同转让给他人,则需和接手方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完成相应的手续办理。
2024-10-14 09:04:55 回复
咨询我
在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必须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次,作为标的财产,其应为正在建设尚未竣工完成的商品房;第三,必须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批准或许可;最后,交易双方应确保通知到商品房开发企业;此外,如有必要,预购人和后续购买者还须签订转让合同并按照特定程序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2024-10-14 08:21: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