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办理之前,买卖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磋商来调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与细则。
然而,在未能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或修改原有的购房合同。
如若买方违反了该等规定,卖方有权按照原先签订的合同所载明的违约责任条款,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预售登记之前,买卖双方均有权通过友好磋商的途径,修改原有的购房合同条款内容。若未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皆无权任意变更原本的合同条款。若有任何一方违反了该规定,则需依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后果。
2024-10-12 15:58:34 回复专业解答预售商品房转让需要注意,开发商要拿到预售许可证,我们和开发商、买方签三方协议,把转让条款和责任写清楚。还要查清楚房屋的权属和有没有限制情况,避免有纠纷。在过户手续办之前,付钱要小心,保证钱的安全。最好问问律师,让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律师解析 首先,有合同约定依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其次,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交付的房款价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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