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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首先,在出售现房之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欺瞒手法,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住房伪装成达到甚至超越质量水平的产品予以推销。
其次,在销售现房之际,故意隐匿房产真实实用面积,以此牟取暴利。
再次,将仅符合基本质量要求的住宅假冒为精品优质工程项目,进而获取优质工程附加费用带来的收益。
此外,在明知该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前提下,仍然进行销售活动。
再者,发布虚假最低价格、清盘价格等极易误导消费者的定价信息进行销售。接着,故意掩盖开发商真实身份,或以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商品。
最后,滥用诸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2024-10-12 12: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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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之下,有七种类型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欺诈行径:
首先,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期房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性手段将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房屋伪装成符合质量要求甚至优质级别进行售卖。
其次,在出售现房时,故意隐藏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借此谋求更高的利润回报。
第三,将原本符合基本质量要求的房屋夸大为品质卓越的建筑作品,进而从中获得优质工程附加费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第四,即便深知某处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仍继续进行销售活动。
第五,发布虚假的最低价格、清盘价格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定价信息进行销售。
第六,故意掩盖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商品销售。
第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实施欺诈性的销售诱导策略。
最后,滥用诸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
2024-10-12 10:2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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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房时,利用欺骗手法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伪装成符合质量甚至优质级别的产品进行销售;
第二,在出售现房的过程中,蓄意掩盖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以达到从消费者处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第三,将原本的普通质量标准住房虚假夸大成为品质卓越的建筑工程项目,以此借此获得优质工程项目所享受的额外加价盈利;
第四,即使明知道某些房屋已经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但仍然继续进行销售活动;
第五,发布虚假的最低价格、清盘价格等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定价信息进行销售;
第六,故意隐藏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商品销售;
第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诈性销售诱导;以及最后,滥用诸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
2024-10-12 08:26: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