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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与实测面积小需要补钱吗

罗** 新疆-喀什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11 12:33:43 381人阅读

购房面积与实测面积小需要补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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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最终交房面积之间的误差比率小于等于3%,则该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应按照原定协议进行结算,相应地,消费者需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多付或者少收;反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最终交房面积之间的误差比率大于3%,那么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在消费者提出退房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将消费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并且还需向消费者支付已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2024-10-11 17: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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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屋面积差额与原购房合同约定面积之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范围内,则按实际测量数据进行精确计价,并根据房屋面积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如若房屋面积差额与原购房合同约定面积之比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利选择退房。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数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已付款项利息。

2024-10-11 15:5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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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面积误差之比值处于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以内,则以实际测量为准进行结算,多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予以补齐;反之,若面积误差比值超出绝对值百分之三,购买方拥有合法权力解除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须自购买方提出解约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已收取的房屋价款如数退还至购买方资产账户,并支付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

2024-10-11 14:28: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房屋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而在购买期房签订预售合同时,合同上记载的往往是房屋预测面积。房屋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许可证的合法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或竣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出现这种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要求解除合同。购房者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者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者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者。此外,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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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不符应该及时到当地的土地资源部门进行情况说明,申请对于土地的重新审核并重新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原则: 第一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 测量时,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在土地四至范围内面积进行测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的面积不得强行收回。 第二条:已经占用得到补偿的原则上确权时扣减。 也就是说之前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且得到了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不再确权登记。 第三条: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用途和面积确权。 对因国家及地方修路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照原来的面积和用途确权登记,但对征用后多出的承包地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免发生新的纠纷。 第四条: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在村、组内因修建公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经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算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然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第五条:在第二轮承包期间,村里动过土地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通过村民或小组协商,形成决议,按照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第六条:没有批准进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2025.05.15 9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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