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一房二卖"的困境时,权益受损方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来进行维权。针对此类情况,买房者有权提出解除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收益,同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该赔偿金额最多可达已支付购房款项的双倍。
然而,若售房者并非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机构或个人,那么在此情况下,其无法主张获得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仅能要求退还购房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有权利选择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合法维权:协商解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在这其中,作为买受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方,他们有权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此外,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次交易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且可以进一步提出要求,让卖方承担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总额一倍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卖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从业人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将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仅能主张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并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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