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出售人所交付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应依据合同中已有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无此项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明,则需以建筑面积的实际价值的3%为基础进行结算,对于超出3%部分的购房价款,需由出售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若房屋销售方所交付予买方使用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数值有所不符,则应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若在合同中未作相应规定或者其内容不够详尽,则应当依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相差的比例,按照3%的实际差额率进行结算。对于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项,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
2024-10-11 15:51:1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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