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预售过程中,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先前签订的合约规定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作为购房者有权提出变更原合同条款或解除该原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坚持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院将予以支持。对于开发商通过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手段故意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房的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开发商应负有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其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下:倘若预售方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按照原定的合同条款向预购方交付房屋,那么预购方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原有的购房合同,同时,预售方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预购人坚持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另外,如果预售方在广告宣传或者其他途径中故意提供不实信息,从而误导了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房,那么由此给预购方带来的经济损失,预售方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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