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契约中明确规定的移交期,应作为判定开发商是否存在房屋逾期交付行为的起始点。若开发商未按照既定日期交付房屋,并在经由正式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其义务,且无法为逾期原因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释与说明,此时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约,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同时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开发商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完成房屋交付,则合约将不会被解除,但买方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就逾期交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依据契约中所明确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起点,方能开始计量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的时间。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先前协商好的期限准时交房,且在得到正式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履行其义务,亦未能为此给出合理的解释与理由时,购买者即可依法行使解约权,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利息负担,此外,他们还须承担相应的违责罚则。反之,倘若商铺在经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成功完成交付行为,那么此份合同将不被视为自动解除;
然而,对于因超过约定期限而给购买者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他们有权利追究开发商进行补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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