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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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之处理措施,可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遵守合约的一方应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其次,当违约方在接到暂停履行的正式告知函时,若未能作出有效担保或恢复其原有的履行能力,而仍坚持要求预购房屋的一方继续履行该合同,那么,遵守合约的一方可选择拒绝违约方的请求,同时行使法定权利解除该合同,并对违约方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及纠纷的解决策略如下:
首先,对于履约行为良好的一方而言,他们有权立刻通知另一方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假如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之后,既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也未能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却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房屋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履约行为良好的一方便有权利拒绝这种无理要求,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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