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逾期交付房屋的定义与判断准则,通常而言,如果超过了双方书面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且未能履行房屋的交付义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了逾期交付房屋。
然而,通常情况下的逾期交付房屋现象很可能是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进度延迟,或者是因为相关的政府手续审批处理迟缓所引发的。
然而,也存在异常的逾期交付房屋情况,如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或是相关政府手续违反规定所引起的。针对在购房者已经发出催告要求后,卖方仍然未按照书面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交付任务的情况,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解除买卖合约,并且向卖方追讨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断逾期交房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当已超过双方事先约定的日期且房屋仍未交付之时,方可被认定为逾期交房。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逾期往往源于工程施工进度的滞后或者与此相关的政府程序审批处理的拖沓;
然而,也有少数异常情况是因为出卖方本身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或者相关政府程序存在违规行为所引起的。针对在经过多次催告后仍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完成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选择终止购销合同,并要求卖家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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