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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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拥有寻求和解或调解以达成共识的权利;如果他们无意进行和解或调解,或者经过努力后仍无法达成和平解决方案,可依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另外,当双方当事人未曾签订过仲裁协议,或者所签订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对于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任何一方若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在处理争议时,各方当事人都有权选择和解或调解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若当事人未能达成自愿性的和解及调解方案,他们可依据相关的仲裁协议向公正权威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当当事人之间并未事先签署仲裁协议或者所签协议无效力时,则有权向具备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确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各方皆应严格遵守其规定内容,如有任何一方违背此义务,另一方可依法寻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2024-10-10 12:06:2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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