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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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存在误差,且该误差范围在3%以内时,则应依据合同规定的价格,以实际测量值为准进行结算;而当误差超出3%的范畴后,多于买方应支付的金额将由卖方负责承付,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将归属买家所有。同样地,倘若房屋面积短缺3%及以上,买方亦可选择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向卖方索要根据面积超额百分比计算得出的双倍房款。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房屋面积存在差异问题,若误差值在3%以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实际结算;
然而,当超出此范围时,多余部分的房价将由卖方承担并拥有其所有权,至于买方则有权决定是否解除该合同。
此外,倘若房屋面积出现减少3%或更多的情况,那么买方亦可选择终止合同,同时要求卖方对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予以两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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