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合规加盖公章且满足一定条件时,该合同方为合法有效。具体而言,以下几点构成了有效合同的法定必备要素:
首先,作为合同的主体,各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必须是出于真实的意愿表达;
再次,合同的各项条款均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最后,合同需具备法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等。
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着一些其他的有效性判定标准。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利益的合同,应当予以认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同样被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合同中规范加盖企业公章,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性要件,便属合法有效。这些法定的有效性要件包括:合同签署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过程中的意愿表达须真实且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应当满足法定的格式要求等等。
此外,还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有效性要件等。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签署不应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当双方达成合意并愿意缔结合同时,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指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直观地呈现出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也应视为书面形式予以认可。
在合同中盖章且满足法定有效条件即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属于这种情况的法定有效条件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备与其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其次,签约过程必须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再者,合同条款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约束;
最后,合同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有效条件也需要遵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约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直观反映合同内容的载体。而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直观反映合同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同样应当视作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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