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过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实施预售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开发商需已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而获取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还需要持有经过审核确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点,按照预定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商需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额度应达到该项目总体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必须明确约定施工进度以及最终的竣工交付时间;
最后一点,开发商需要向县区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进行预售申请登记,并成功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首先,开发商须已缴纳完毕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而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开发商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根据预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开发商须确保其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已占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开发商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申请,并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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