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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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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纠纷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蔡* 福建-三明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09 14:35:05 483人阅读

安置房纠纷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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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如果两份合同都未能完全执行,则我们需要遵循先订立的合同原则。也就是说,先签署买卖合同的那位买家有权利获得合同中所规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反地,后签署那份买卖合同的买家虽然无法获取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他们仍然有权向卖家提出违约赔偿的请求。
2.如果其中一位买家已经成功地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应该坚守物权优先的原则。
3.如果两位买家都没有成功地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遵守占有在先的原则。
4.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我们就需要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10-09 17: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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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份合同均未得以履行的前提条件之下,我们应当坚决秉持签约在前的基本原则。换言之,首先签订了买卖合同的买方有权享有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益;反之,在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则无权获取该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然而却可以向卖方请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当其中一方的买方已经成功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时,我们应该坚守物权优先的原则。这是因为,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其效力高于债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物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再者,如果双方的买方都未能实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遵循占有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占有标的物,谁就拥有优先的所有权。
最后,当有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时,我们应当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开始履行的一方具有优先的权益和地位。

2024-10-09 15:4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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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面临两份合同皆未被完全履行之情形时,我们应该坚守先订立的合同原则。也就是说,在先签署了买卖合约的买方,享有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权益;而后签订购买协议者无法获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可向卖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2.当一方已成功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遵守物权优先原则。这是因为在法律意义上,物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利,具有最高的效力和优先性。
3.如果双方都未能成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那么我们就需要遵循占有在先原则。这意味着谁先实际占有标的物,谁就拥有优先的所有权。
4.当一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我们则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这是因为在法律层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步骤,也是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保障。

2024-10-09 14:51: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安置房房产纠纷处理途径包括以下几种: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提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出现安置房买卖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以防自己处于劣势。而且协商解决的方式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的方式。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虽然不如协商简单方便,但是也较为快捷的解决双方的纠纷。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那就只好将纠纷诉诸于,虽然这一方式较为公平,但是耗时较久,成本也比较大。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买卖纠纷却跟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所差异,具体包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引发的纠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体不合法或者不适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双方或者是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安置房。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由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影响。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和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的是,有些房屋的买卖在双方签订合同或交付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对该房屋买卖,但是,在发生纠纷时政策发生了变化,已经允许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买房者已经入住多年,为了稳定社会,稳定买卖关系,一般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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