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一房二卖"问题的维权途径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若出现"一房二卖"且相关交易已经完成过户手续,那么此房产应归属登记在册之买方;反之,如果未能进行过户手续则只可视为买方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而非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其次,若在此种情况购得房产的两位买方同样未能完成过户手续,他们有权向卖方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优先签署买卖合同的一方。
最后,若在两次买卖过程中均未完成过户手续,两位买方均有权利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其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方有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买方遭遇卖方"一房二卖"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关于如何针对"一房二卖"进行有效维权和解决问题,以下是我们给出的详细解释:
首先,如果"一房二卖"的行为已经引发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便归属登记人为合法所有主。
然而,如果这两个交易都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则必须视为合同性质的债权关系,仅能对开发商提出债权主张,无法获得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这个权利。
其次,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两个买家都没有办理过房产过户手续,他们有权向卖家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个买家的购买合同签订时间相同,人民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支持先签订合同的那一方。
最后,如果在两次交易中,房产都没有完成过户手续,那么两个买家都有权利解除购买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卖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其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那么买家可以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买家遭遇卖家"一房二卖"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屋两售”的维权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如果该房屋已完成了过户手续的登记,那么这栋房产将归属于登记的买方;反之,如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便默认这仅是一种债项,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房产所有权。
其次,倘若在两次销售过程中都没有进行过户手续,那么两位买家有权向卖方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在平等且相同的情况下,司法部门通常会优先考虑签订日期较早的那份买卖合同。
最后,如果在两次销售过程中都没有进行过户手续,两位买家也可以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其所出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了第三方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买方遭遇卖方一屋两售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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