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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可以查房产纠纷案件吗

罗** 福建-莆田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07 12:55:54 435人阅读

房管局可以查房产纠纷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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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屋管理局作为负责对房屋产权进行登记备案的行政机构,其职能范围内可以查询到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情况,然而对于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问题,则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要求,第三条指出,所谓“房屋权属登记”,系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授权下,代表国家对房屋所有权及其基于此所衍生的抵押权、典权等多项房屋他项权利进行全面、客观的登记,从而依法确立房屋产权归属的程序性举措。同时,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当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时,权利人必须在事实发生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提出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在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过程中,权利人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2024-10-07 14:4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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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作为负责对房屋产权进行全面登记的法定行政机构,其职能范围包括了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然而对于是否存在债务纠纷这一问题,则无法通过该途径进行核实。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所谓的房屋权属登记,实际上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授权下,代表国家对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抵押权和典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系统性地登记,并且依法确立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权益关系的法律程序。同时,第十九条还详细指出,当房屋设定抵押权或典权等他项权利时,权利人必须在事实发生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提出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在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过程中,权利人需要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024-10-07 13:3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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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作为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行政机构,具备查询房产权属是否存在抵押情况的职能,然而针对房屋是否牵涉到债务纠纷则无法进行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该办法中所提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实则为各级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对于房屋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产权归属关系予以明确确认的行为。同时,该办法还明确指出,在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时,权利人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在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时,权利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2024-10-07 13:12:13 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经济纠纷工商局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般而言,工商局并不管辖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工商局作为国家的,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享有工商行政管理权限内的执法权。主要是执行市场领域的执法,简单来说包括:商标、合同欺诈、消费者投诉、流通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工商执照和市场开办、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方面。其职责有审定、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和市场布局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交易活动及其经营行为;对全市经济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负责办理企业抵押登记,受理合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经济人协会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工作。此外,经济监督检查大队职责承担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贩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承担全市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民事纠纷该怎么解决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1.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3.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4.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您好,关于如果劳动局不管劳动纠纷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法律意见】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找劳动局但没证据,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到,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同没写运费发生纠纷不属于工商局管法律依据一:根据《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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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6 239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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