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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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请务必留意以下几个环节的注意事项:首先,需确定卖方是否已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次,必须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以确保其中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条款,例如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最后,建议您深入地研究和理解卖方所执行的按揭政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请务必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确保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次,务必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特别是那些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内容;最后,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按揭贷款政策,也需要进行深入的了解。
2024-10-05 09:20:5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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