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民在遭受刑拘之日起即视为相关法律程序的启动日,这是以执行机关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的当日为起点来确定的。此条款明确要求,当公安机关人员对任何人士采取强制性的拘留措施时,必须当面向其展示出相应的拘留证予以证明;
此外,他们还应在发现被拘留者之后立即将之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在最迟期限内不得超过整整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说,刑拘的开始日期其实就是从拘留证上注明的日期当天开始计算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之规定,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自拘留证明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为第一日。此条款严格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拘留证明文件,并须于接到被拘留人员后立刻移交看守所进行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个小时。因此,可以明确,拘留期的首日即为拘留证明文件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2024-09-11 15:33:52 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刑事拘留自拘票出具之日起达成准许拘留之决定日起即被视为首日。此回法规明确了关于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涉及案件人士之时,不仅须出示相应的拘票,而且还需立刻对获拘留者实施看守所的羁押,最晚不得超越二十四个工作小时的期限。故而,拘捕行动的首个工作日始于拘票出具那天开始为此时期的计算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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