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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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质量问题,通常情况下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关键在于具体问题出现的时间节点以及产生的原因。若该套房产已成功售出且质量问题源于住户自身行为所致,在此情况下,房屋质量问题便应由住户自行承担,与开发商无关。若住户坚持主张为开发商问题,开发商有权请求司法机构介入。
2024-09-10 14:56:00 回复
关于物业质量问题的承担方通常为开发经营者,然而关键在于该问题出现的时段以及相关原因。若问题发生于房屋销售完成之后且系业主自身行为导致,则此责任应由业主自行承担,与开发经营者无关;反之,如业主坚持认为系开发经营者之责,则开发经营者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4-09-10 14:2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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