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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行政处分的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请求举行听证的法律权益。依照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法规之规定,当行政部门面临作出责令停工企业生产与营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涉及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际,务必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使其了解自己拥有督促举行听证的权利;倘若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那么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安排并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
其次,对于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行政机关为其组织听证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问题,《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而不由行政机关负担。
2024-09-07 18: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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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规定,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均具有请求举行听证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权力。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当行政机关在做出诸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金额罚款等种类的行政处罚决策之前,必须事先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他们拥有请求进行听证以澄清事实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如果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话,行政机关也应依法履行提供听证服务的职责。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无需承担行政机关为了组织这场听证活动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2024-09-07 17:1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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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当行政机关即将做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或执照以及罚款金额巨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法定权益;若当事人对此提出了具体需求,那么行政机关就有义务按照程序,积极组织听证活动。在进行这样的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的听证费用。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4-09-07 16:05: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