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企业主或雇主不得在员工薪资中扣除所谓的“押金”,此举涉及到违反合法权利的问题。薪资方面,理应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支付至每位员工手中,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克扣或无缘无故地拖欠。
此外,在招聘新职工时,用人单位亦不得扣留员工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也不可要求员工提供某些特定的保障或是以其他名目方式收取现金作为交换条件。对于员工押金的收取,无论是通过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还是其他方式,皆属于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已经收取的押金则应该依法予以全面归还。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雇主从员工薪资中扣除押金的行为被视为非法操作。员工薪酬的支付方式需遵循“月度支付”原则,并且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进行结算。企业绝对禁止对员工薪资进行克扣或故意迟延支付,这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新入职的职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个人证件的自由使用,同时也不能强迫新进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向其索取额外的财务物品。无论双方是否有签署过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任何企业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收取员工的押金。对于已经收取的押金,企业应尽快通过合理途径退返给员工。
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定,雇主在支付员工薪酬时自行扣除所谓“押金”的行为是非法的。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应对员工的工资实行按月发放的原则,且必需以货币形式进行,而非通过其他方式克扣或无理拖延支付。
此外,企业在招聘及录用员工过程中,也不得扣留员工的居民身份证等个人证件,并且不能强制员工提供抵押物或者以其他名目申请额外费用等。无论双方是否已达成书面的劳动协议,企业都无权以任何名义对员工收取押金,对于已经收取的,必须全部立刻返还至员工手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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