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即广告主)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经营者利用广告及其他手段,做出引人误解且虚假的商业广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实施强制性禁令,清理和消除相关不良信息,并依据情节轻重程度,予以介乎1万至20万元之间额度的罚款;
(二)关于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经营者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同样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倘若广告经营者在明明知情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依旧代理、设计、制作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监管部门便有权对其实施强制性停职调查,没收所有违法收益款项,同时依法处于相当于广告费用1倍以上,但低于5倍的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么该广告业务将被停止运行;
如若是涉及到刑事犯罪领域,有关人员必会面临刑事处罚;
(三)对于因进行虚假宣传而引发的连带责任,可以参考同样由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来加以理解,这个条款明确指出,若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被欺骗和误导,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失,广告主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倘若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和详细地址等重要信息,这些机构将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一)实施虚假广告宣传活动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任何经营主体不得通过虚构事实或使用夸大性语言等手段,来宣扬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误导公众。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其立即停业整顿。
同时,根据违规程度的不同,还可以对其实施1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罚款处罚。
(二)广告宣传行为不当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广告经营者在获取信息时已经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其代理、策划、制作以及发布的广告存在虚假内容,那么他们将会被严厉打击,不仅要接受停止非法操作,同时还要没收所有非法收益,并依照相关法规接受高额罚款。
此外,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告费用将面临相当于原始广告费用至少1倍且最高不超过5倍的罚款。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例,政府可能会采取直接的业务停滞措施;
如若构成犯罪行为,则有关责任人必须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虚假宣传行为所应承载的连带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明确规定,适当的广告宣传能够帮助企业吸引更多的关注度,然而如果使用虚假广告或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失,广告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广告商或传播者无法提供真实的广告主姓名及地址信息,他们也需承担全责。因此,诚信宣传才是正道所在,切莫因小失大。
解析:
(一)关于对虚假宣传者(广告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如有通过广告及其他手段,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引人误解且不合实际的虚假宣传行为,则由监管机构有权勒令其立即停止此种不当行为,消除产生的不良影响,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处罚;
(二)关于虚假宣传活动中广告经营者需负有的法律责任: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呼应,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与发布等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如果在知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虚假广告内容时仍对此类广告给予代理、设计、制作以及发布,那么他们将被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立刻终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规所得,同时还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可能会暂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若这类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作出进一步明确,所提罚款金额应为广告费用的一倍至五倍,这主要针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另外,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事件,更有可能直接吊销该广告机构的营业许可。
(三)关于虚假宣传的共同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或欺骗广大消费者,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失,广告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如果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不能够提供广告主真实的姓名、详细的地址信息,他们也须承担当事人全部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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