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在法律意义上指的是组织、操控或者提供场地以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此种犯罪活动主要涵盖了如下四个方面的情况:
首先,通过实际创建实体性的赌场,如筹建赌博厅、棋牌室内设等设施以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
其次,通过运用互联网以及移动应用程序等先进技术手段搭建网络赌场;
再者,安排和指引他人跨越国界或者进行远距离的赌博活动;
最后,提供赌资结算服务或者其他支持性措施以协助赌博活动的进行。
开设赌场罪普遍涉及到组织、运营以及提供场地以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通过建立实际存在的实体赌场(例如赌博大厅、棋牌室等),给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设施;
2.运用互联网、移动APP等先进科技手段,搭建网络赌场,进行远程赌博;
3.组织他人跨越国界进行赌博活动,或者在国内进行远程赌博;
4.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或者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解析: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开设赌场罪往往涉及到组织、运营以及提供适宜赌博活动开展的场所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种类型的犯罪可以进一步归纳为如下四类代表性的情形:
一是设立实际存在的赌场,例如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赌博厅、棋牌室等场所;
二是通过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等电子媒介搭建网络赌场;
三是组织他人跨越国界进行赌博或者进行远程赌博;
四是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或者为赌博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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