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政府所公布的最新的养老金政策,可以得知,养老金的发放是根据如下标准来进行的:
(一)基础性的养老金,其具体的月度标准是基于被保险人在退休之时,所针对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两项数值的平均值,按照被保险人的整个缴费期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在内,每满一年则向其发放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具体的月度标准则是参照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累积储存额度,对应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其具体的月度标准则是由视同缴费年限带来的月过渡性养老金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形成的月过渡性养老金相加得出。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出的月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数值计算方法是:
将被保险人在退休之时,所针对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然后按照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便发放1%的金额;而对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出的月过渡性养老金,其具体的数值计算方法是:将被保险人在退休之时,所针对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之间的乘积作为基础,然后再依据1998年6月30日之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则发放1%的金额。
北京市现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方法设定如下所示:首先是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式,该项津贴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退休时所在年份的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以及其使用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的综合数值为依据,每满足一年的缴费期限就会额外发放百分之一的金额作为奖励;
其次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策略,这项津贴的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积存储额,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进行精确分割;
最后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规则,这一项则是将按视同缴费年限与按实际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出来的月津贴总和,具体来说,将根据退休时前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作为基准,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即额外发放千分之一的奖励;另外,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也将参考相同方式,仅需要把退休时前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乘以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后,再根据自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即额外发放千分之一的奖励。
解析:
北京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如下标准实施:
(一)基础养老金部分每月将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员工社会平均工资和被保险人的自我调整后的平均缴费工资之总和作为计算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参与的所有缴纳期限(包含视为缴费期限,以下简称“全期”)进行计分。其中,满一年计为1%的比例;
(二)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每月应以被保险人在个人账户中累积存储金额除以国家法定的计算月份数量进行确定;
(三)过度性养老金部分则是由视同缴费期间计算出的月度过渡性养老金以及实际缴费期间计算出的月度过渡性养老金作总和。
具体来说,按视同缴费期间计算出的月度过渡性养老金是以被保险人退休时的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其在视同缴费期间产生的每满一年计为1%的比例;
而按照实际缴费期间计算得出的月度过渡性养老金便以被保险人退休时间前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与其自我调节后的缴费工资之间的乘积为基准,按照1998年6月30日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期限每满一年计为1%的比例。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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