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方欲处理责任人于提出起诉之前便已实施的财产转移现象,此问题亦可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得以妥善解决。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自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件正式奏效之日起直至于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之期前,债权人有权面向享有执行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申请。如此,债权人可径直向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达成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4-07-23 18:44:01 回复
倘若处于债务纠纷之中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就意图提前转移其资产,则可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加以预防及应对。依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签署并最终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自其获得签证之日起至相关人士正式提出执行请求为止,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向审判机关——即具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递交对债务人财产实施保全的申请。这样,债权人便能在提起执行请求之前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024-07-23 16:51:26 回复
解析:
若在被起诉之前,欠债方便将其资产进行了转移,那么此时便需要运用财产保全的手段来加以应对。根据我国最新修正版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直至提起执行申请那段期间,债权人均有权向对该执行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人身或财产的保全申请。这样一來,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上述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提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要求,以此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与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如果债务人是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的,那正常情况下等店面转让出去了以后也应该先还债,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灵活应对,但也不是说必须等店面转让了出去以后再起诉,也可以按照开头提到的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其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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