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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迟延履行时利息怎么计算

马** 重庆-万州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4.07.15 07:30:26 484人阅读

法院判决迟延履行时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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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迟延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这其中包含有一部分是作为一般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还有一部分则是所谓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一般的债务利息,我们应该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具体方法进行计算;但是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支付这部分利息的话,那么就不能予以计算。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是用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除去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所有金钱债务乘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然后得出的结果再与迟延履行的期间相乘,于是就得到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过程当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后的履行期间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然后若是法律文书确定是分期履行的,就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以后的那天开始计算;而如果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那就要从法律文书生效的那天算起。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需要计算到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为止;如果被执行人分批次履行债务的话,对应的部分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应计算到每个履行义务完毕之时为止。再者,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说明,当人民法院人为地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划拨出来或者抽取的时候,那么他们对应的那部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自划拨、提取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如果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那么这里面的债务利息应当计算至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的那个日期为止;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其它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换价格,那么债务利息应计算至财产变价工作全部完成的那天为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一种情况下我们并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那就是因为被执行人自己提出请求而对已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且中止或暂缓执行期间以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由法院中止执行的期间,这些都不应计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024-07-15 09:1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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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迟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其范畴将涵盖常规债务利息以及双倍部分债务利息两种类型。对于常规债务利息,将会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加以计算;若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需支付此类利息,则无需进行计算。至于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其公式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有尚未偿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脫的无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除常规债务利息以外的全部数额货币×以每日百分之零点一七五为基数的利率×延迟履行期间。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公式仅适用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了执行期限的情况下;若法律文书并没有规定具体执行期限,则应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算起。此外,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将持续到义务方完全履行债务为止;如果涉及多次履行,相应部分的双倍部分债务利息也会计算到每一项履行完成为止。当人民法院强制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相关资产时,有关部分的双倍部分债务利息会计算到正式划拨、提取之日;如果采取的是拍卖、变卖或以物品抵债的形式,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有效性生效之日;如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财产的价值转化,那么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应计算到财产价值转化完成之日。除非得到责任方的书面申请,否则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时间段以及再审执行过程中的中止阶段,均不得计算双倍部分债务利息。

2024-07-15 08:4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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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其中包含了普通的债务利息以及加倍后的部分债务利息两大部分。关于拖欠此类债务的一般债务利息数额,我们需要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来加以确认和计算;如果规定的法律文书没有明确指出应付利息的事宜,那么就无需对此进行计算。而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精确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还未完全偿还且由法律文书确认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所有债务款项乘以每日0.0175%的利率,再乘以逾期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期是从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截止后开始计算的;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分期偿还的,则从每期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并未具体规定履行期限,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起开始计算。直到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为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持续累计计算;如被执行人选择分多次还款的,则相对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累计计算到每个部分实际偿还完毕的日期为止。另外,当人民法院采取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的操作时,相对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划拨、提取日为止;当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处理时,这部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时生效之日为止;当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现的,只有在财产变现完成之后,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才会停止计算。但是,非因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因为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而导致执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在再审过程中的执行中止期间,是不会计算在内的。
法律依据: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024-07-15 08:3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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